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查本院已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4號判決確認蔡嘉信與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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