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0047,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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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非訟代理人 廖文房
債 務 人 林淑娟
債 務 人 梁詩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淑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梁詩怡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劉漢傑為一般保證人,故對其請求超過一般保證人範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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