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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債 權 人 劉駿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博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部分:經查其違約金之約定為「每日每萬元以20元計算」,故請依約更正之。
二、就借款105萬元部分:
(一)經查其違約金之約定亦為「每日每萬元以20元計算」,故請依約更正之。
(二)又查其利息之約定為「每月支付1.5 萬利息」,即週年利率17.14%,並非週年利率18% ,亦請依約更正之。
(三)再查遲延利息每日1,000 元,即週年利率34.76%,顯然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即週年利率20% ,僅得依20% 請求之,亦請依法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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