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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
異 議 人 隆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明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李沛蓉、呂勖正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所提出之異議狀並未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故請異議人到院於該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二、表明係對本件支付命令再次提出異議,抑或係對本院於106 年8 月10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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