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4503,2017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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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03號
債 權 人 曾德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蓉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

再者,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應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蓉萱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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