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7793,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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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債 務 人 IGNACIO RONALD AMPIS(羅納德)
債 務 人 BAUTISTA RAYMOND MIGUEL(瑞盟)債 務 人 LIMJOCO MARNAN CONEJOS(馬南)債 務 人 ZENAROSA GRACE LYN TORRENA(格蕾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IGNACIO RONALD AMPIS(羅納德)、BAUTISTA RAYMOND MIGUEL (瑞盟)、ZENAROSA GRACE LYN TORRENA(格蕾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伍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LIMJOCOMARNAN CONEJOS(馬南)非票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LIMJOCO MARNAN CONEJOS(馬南)發支付命令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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