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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志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經查債權人等三人對於債務人所請求者為不同之債權,故請分別表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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