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7910,2017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10號
債 權 人 陳俊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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