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7972,2017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2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慧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聲請與新北地方法院91促74612 號是否為同一債權?該案是否已確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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