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3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佩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聲請與臺東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593 號是否為同一債權?該案是否已確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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