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7979,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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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9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美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就本件請求業於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25297 號支付命令事件中已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可持上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再以同一請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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