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84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蕎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原係陳氏圖書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即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本件聲請與本院91年促字第28105 號是否為同一債權?該案是否已確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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