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伍拾元,及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
- 八、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 九、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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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0號
債 權 人 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芳
債 務 人 盧證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各期管理費用之約定清償期限,故應以各期管理費用之最後清償期限即次月一日視為該期管理費用之清償期,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期前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九、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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