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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21號
債 權 人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 張永康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代理人
債 務 人 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鎮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贊盛 住桃園市○鎮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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