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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馮振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一「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加計違約金1,2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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