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9322,2017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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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22號
債 權 人 王景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佳稜、蔡鎰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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