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蔣昆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蔣昆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