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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
債 權 人 黃永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文聰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文聰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郭文聰之全體繼承人等人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106 年繼字第1808號准予備查在案,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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