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67號
債 權 人 余孟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洪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票號CA0000000 號支票背面影本及上開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經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仍猶未提出上開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又該支票發票人非李洪源,支票背面亦未有李洪源為背書,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