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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羅玉琳
債 務 人 詹鎮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經核債權人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則票號310629、000000號本票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應以文字為準,是債權人逾此文字金額與前揭規定有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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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 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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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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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5年3月10日 │900,000元 │95年5月10日 │三一0六二六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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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6年1月10日 │1,500,000元 │96年3月10日 │三一0六二七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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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6年6月30日 │500元 │96年8月30日 │三一0六二九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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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7年9月1日 │1,200,000元 │97年11月1日 │三一0六三0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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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4月30日 │2,000,000元 │103年6月30日 │三一0六三三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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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年2月1日 │1,200,000元 │101年4月1日 │三一0六三二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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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3月20日 │180元 │104年5月20日 │三一0六二八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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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6月20日 │1,800,000元 │105年8月20日 │三一0六三五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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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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