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異 議 人 孫寶山即帕多瓦商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商號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商號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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