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9864,2017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異 議 人 孫寶山即帕多瓦商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商號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商號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