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996,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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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賴凱恩(即賴俊輝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馮雨喬(原名:馮秋珠)(即賴俊輝之繼承人)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俊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貳拾伍萬肆仟參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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