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8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臺賓、許哲榮、傅學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起息日早於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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