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0095,2017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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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齊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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