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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99號
債 權 人 廖宜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大溪區柵段內柵小段148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
2.債務人戶籍謄本。
3.債務人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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