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0101,2017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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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
債 權 人 旭展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依靜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租用車輛,租車期間車輛發生擦撞,致債權人支出修理費用,為此請求清償。

經查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向伊租用車輛之契約書,並未提出該車輛發生擦撞及債權人因而支出修理費用等事實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逕認債務人應負擔系爭款項。

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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