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0109,2017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9號
債 權 人 詹良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嘉堯、吳餘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有無約定清償期或限期返還催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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