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0112,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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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月英
債 務 人 林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月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士賢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士賢業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林士賢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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