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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4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滕佳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姵甄(原名:徐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亦未經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故請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其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蓋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與本件聲請狀後附委任狀所載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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