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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債 權 人 興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塗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台端提出之請款單影本所示,應係與「潤鋒鋼架有限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請更正債務人為上開公司,並表明其最新法定代理人。
二、經查潤鋒鋼架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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