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0179,2017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79號
債 權 人 黃紀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係大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三、提出大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票號FD0000000 、MD0000000 號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五、更正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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