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45號
債 權 人 曹棨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育橙(原名:羅岳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票號AK0000000 、AK0000000 號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