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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50號
債 權 人 張義輝
債 務 人 李美娥
債 務 人 高兆祥
債 務 人 高思婷
債 務 人 高聖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高兆祥、高思婷、高聖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依約應共同負擔被繼承人高葉之撫養費用,債權人已先為支出系爭撫養費用,故請求債務人清償。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相關釋明文件可知,債務人李美娥並非調解事件之相對人,亦即非約定之撫養義務人,且依法亦無撫養高葉之義務,故債權人請求李美娥共同清償系爭撫養費用,顯屬無據,是債權人對於李美娥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又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兆祥、高思婷、高聖倫已於調解時約定「共同」負擔高葉撫養義務,故債權人請求高兆祥、高思婷、高聖倫連帶負擔系爭撫養費用,亦屬無據,該部分之請求,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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