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0號
債 權 人 李光中
債 務 人 邱元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簽發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請求清償。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36紙,其中票號AG0000000 號、AG0000000 號、AG0000000 號、AG0000000 號、AG0000000 號、AG0000000 號、AG0000000 號、AG0000000號等8 紙支票,合計160 萬元,其上所載發票人皆非債務人,故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簽發上開8 紙支票,並請求債務人清償該票款,顯屬無據。
準此,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超過560 萬元暨其利息部分之請求,不應准予,應予駁回。
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同法第69條第3項復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前開規定,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該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0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06年6月23日 │200,000元 │106年6月24日 │AG三六0一五七八 │
│1 │ │ │ │ │
├─┼───────────┼───────────┼───────────┼───────────┤
│00│106年6月28日 │200,000元 │106年6月29日 │AG四0八八二四0 │
│2 │ │ │ │ │
├─┼───────────┼───────────┼───────────┼───────────┤
│00│106年6月28日 │200,000元 │106年6月29日 │AG三六0一五八四 │
│3 │ │ │ │ │
├─┼───────────┼───────────┼───────────┼───────────┤
│00│106年6月29日 │200,000元 │106年6月30日 │AG三六0一六0五 │
│4 │ │ │ │ │
├─┼───────────┼───────────┼───────────┼───────────┤
│00│106年6月30日 │200,000元 │106年7月1日 │AG三六0一六0六 │
│5 │ │ │ │ │
├─┼───────────┼───────────┼───────────┼───────────┤
│00│106年7月1日 │200,000元 │106年7月3日 │AG三六0一六0八 │
│6 │ │ │ │ │
├─┼───────────┼───────────┼───────────┼───────────┤
│00│106年7月4日 │200,000元 │106年7月5日 │AG三六0一六0九 │
│7 │ │ │ │ │
├─┼───────────┼───────────┼───────────┼───────────┤
│00│106年7月8日 │200,000元 │106年7月10日 │AG四0八六六四四 │
│8 │ │ │ │ │
├─┼───────────┼───────────┼───────────┼───────────┤
│00│106年7月11日 │200,000元 │106年7月12日 │AG四0八六六四五 │
│9 │ │ │ │ │
├─┼───────────┼───────────┼───────────┼───────────┤
│01│106年7月13日 │200,000元 │106年7月14日 │AG四0八八二四七 │
│0 │ │ │ │ │
├─┼───────────┼───────────┼───────────┼───────────┤
│01│106年7月14日 │200,000元 │106年7月15日 │AG四0八六六五二 │
│1 │ │ │ │ │
├─┼───────────┼───────────┼───────────┼───────────┤
│01│106年7月15日 │200,000元 │106年7月17日 │AG四0八八二四九 │
│2 │ │ │ │ │
├─┼───────────┼───────────┼───────────┼───────────┤
│01│106年7月19日 │200,000元 │106年7月20日 │AG四0八八二五0 │
│3 │ │ │ │ │
├─┼───────────┼───────────┼───────────┼───────────┤
│01│106年7月22日 │200,000元 │106年7月24日 │AG四0八八二六七 │
│4 │ │ │ │ │
├─┼───────────┼───────────┼───────────┼───────────┤
│01│106年7月26日 │200,000元 │106年7月27日 │AG四0八八二五三 │
│5 │ │ │ │ │
├─┼───────────┼───────────┼───────────┼───────────┤
│01│106年7月29日 │200,000元 │106年7月31日 │SX0二二0八五四 │
│6 │ │ │ │ │
├─┼───────────┼───────────┼───────────┼───────────┤
│01│106年8月2日 │200,000元 │106年8月3日 │AG四0八八二五七 │
│7 │ │ │ │ │
├─┼───────────┼───────────┼───────────┼───────────┤
│01│106年8月3日 │200,000元 │106年8月4日 │AG四0八八二五八 │
│8 │ │ │ │ │
├─┼───────────┼───────────┼───────────┼───────────┤
│01│106年8月4日 │200,000元 │106年8月5日 │AG四0八八二五九 │
│9 │ │ │ │ │
├─┼───────────┼───────────┼───────────┼───────────┤
│02│106年8月9日 │200,000元 │106年8月10日 │AG四0八八二六二 │
│0 │ │ │ │ │
├─┼───────────┼───────────┼───────────┼───────────┤
│02│106年8月11日 │200,000元 │106年8月12日 │AG四0八八二六四 │
│1 │ │ │ │ │
├─┼───────────┼───────────┼───────────┼───────────┤
│02│106年8月12日 │200,000元 │106年8月14日 │AG四0八八二六五 │
│2 │ │ │ │ │
├─┼───────────┼───────────┼───────────┼───────────┤
│02│106年8月15日 │200,000元 │106年8月16日 │SX0二二0八五五 │
│3 │ │ │ │ │
├─┼───────────┼───────────┼───────────┼───────────┤
│02│106年8月16日 │200,000元 │106年8月17日 │SX0二二0八五八 │
│4 │ │ │ │ │
├─┼───────────┼───────────┼───────────┼───────────┤
│02│106年8月17日 │200,000元 │106年8月18日 │SX0二二0八五九 │
│5 │ │ │ │ │
├─┼───────────┼───────────┼───────────┼───────────┤
│02│106年8月19日 │200,000元 │106年8月21日 │SX0二二0八六一 │
│6 │ │ │ │ │
├─┼───────────┼───────────┼───────────┼───────────┤
│02│106年8月22日 │200,000元 │106年8月23日 │SX0二二0八六二 │
│7 │ │ │ │ │
├─┼───────────┼───────────┼───────────┼───────────┤
│02│106年8月23日 │200,000元 │106年8月24日 │SX0二二0八六三 │
│8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