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0271,2017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1號
債 權 人 石意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元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票號AG0000000 號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若邱元楷未於上開支票背面背書,則依票載發票人即債務人應更正為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邱元楷非發票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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