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0271,2017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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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1號
債 權 人 石意榕
債 務 人 邱元楷
債 務 人 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元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元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經核債權人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依據支票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則對債務人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票款之票號AG0000000 號支票其利息應自『為付款提示日起』即民國106 年8 月7 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有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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