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1968,201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8號
債 權 人 秦靖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美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ABL0000000號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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