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3204,2017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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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
債 權 人 王媁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宗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經本院民國106 年3 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仍猶未提出足以釋明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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