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及自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伍仟元,及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元,及自民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及自民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元,及自民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伍仟元,及
- 九、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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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
債 權 人 林尚德
債 務 人 陳鳳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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