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5753,2017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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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債 權 人 林淑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麗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催告還款之證明,經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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