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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楊書育
被 上訴 人 李德俊
邱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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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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