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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心怡
許哲豪
劉雅婷
陳宜蕙
王秉翔
曾翠林
黃素蓉
張海寧
林緯軒
陳麗珠
吳佩青
徐續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
│上訴人│ 上訴利益 │第二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施心怡│155,346 元│ 2,490 元 │
├───┼─────┼──────┤
│許哲豪│157,784 元│ 2,490 元 │
├───┼─────┼──────┤
│劉雅婷│154,809 元│ 2,490 元 │
├───┼─────┼──────┤
│陳宜蕙│155,346 元│ 2,490 元 │
├───┼─────┼──────┤
│王秉翔│155,346 元│ 2,490 元 │
├───┼─────┼──────┤
│曾翠林│155,346 元│ 2,490 元 │
├───┼─────┼──────┤
│黃素蓉│155,346 元│ 2,490 元 │
├───┼─────┼──────┤
│張海寧│157,784 元│ 2,490 元 │
├───┼─────┼──────┤
│林緯軒│157,784 元│ 2,490 元 │
├───┼─────┼──────┤
│陳麗珠│157,784 元│ 2,490 元 │
├───┼─────┼──────┤
│吳佩青│154,809 元│ 2,490 元 │
├───┼─────┼──────┤
│徐續月│154,809 元│ 2,49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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