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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
原 告 蔡峻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陳玉姬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108 年12月6 日提出變更訴之聲明狀(三)(四),而被告之答辯(六)狀,尚未及就原告追加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意見,請於收受本裁定兩週內,以被告答辯(六)狀之附表七、附表八格式,將原告此部分請求費用整理後,重新製作如答辯(六)狀之附表七、附表八之清單。
三、本件先前委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意見,似認為原告曾接受「高位脛骨截骨手術」,惟就先前病歷、診斷證明書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函覆似認原告並未接受「高位脛骨截骨手術」,此為本件兩造爭執原告是否與有過失之爭點,本院認尚有補充鑑定之必要,將再發函鑑定機關補充鑑定,待鑑定機關函覆後,再另通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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