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訴,1441,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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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謝廖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國裕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桃園市政府民國108 年7 月30日府工養行字第1080177891號函之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行政處分)認定系爭土地(桃園市楊梅區梅高路1 段120 巷部分)屬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08 年10月29日裁定命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查明上開行政處分爭訟程序業已確定,此據兩造陳明在卷,且有內政部訴願決定書在卷可稽。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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