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訴,1511,2020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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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 告 王德旺

王明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於民國109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訴訟費用漏未補繳之情形,且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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