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大台北世外桃源互助協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泳舟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黃馨儀
鍾楊素珠(即鍾根貴之繼承人)
鍾招焜(即鍾根貴之繼承人)
鍾招棠(即鍾根貴之繼承人)
鍾招銘(即鍾根貴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建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案件業已調解成立,已據原告陳明在卷。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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