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游鴻達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被 告 劉慶旗
劉文森
劉信宏
劉志泓
劉永錦
劉圳銘
劉阿淑
劉美華
劉語姍
劉學隆
劉岳靇
劉姿吟
劉珏如
劉倚秀
劉振陞
朱佩瑾
劉彥廷
劉彥甫
黃劉真真
劉敏子
劉素良
劉素蘭
劉振盛
劉振鵬
劉振乾
劉振紘
劉睦雄
張劉珊珊
劉純純
劉建寅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世芳
劉郁芳
曹劉靜芳
黃羅阿富
黃提寶
黃奇師
黃連雪
黃辰維
黃巧雯
黃馨儀
黃永泰
黃永貴
翁黃鶴子
陳黃恒子
何劉愛錦
劉阿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世民
被 告 陳雪鈺
劉俊良
劉文琪
游劉秋蟾
鄒劉美玉
劉吉士
謝劉月珠
陳劉月蓮
李劉月雲
劉雪英
葉金龍
葉美蘭
葉美虹
葉美娟
劉清輝
劉永富
劉永慶
劉秀真
劉永德
劉敏雄
劉吉星
劉明宗
劉明立
劉明和
劉明益
劉永浪
劉永涌
劉永源
劉永淨
劉永淵
劉清三
劉清志
謝劉桂
蘇劉金好
吳萬益
吳正方
吳吉順
劉玉梅
吳玉芬
劉永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儷容
被 告 劉永芳
劉碧霞
劉怡廷
劉明琇
劉朝煌
劉錦松
劉桂子
許劉富子
陳劉金鶴
何思儀
何威濠
何威明
楊何秀霞
何秀鳳
林明燦
劉碧玉
簡劉雪子
劉梅子
賴劉寶桂
劉憲昌
劉桂蘭
何劉秀枝
劉秀鳳
劉文禮
汪連福
劉慶祥
林繁道
劉峻延
劉石金
劉石溪
鄭麗玲
詹劉愛蘇
林金鳳
林美雪
周清忠
周俊賢
周淑雯
周淑貞
周思寧
周宛芸
劉黃素貞
劉明富
劉宗霖
劉美秀
張美鳳
陳張美雲
張成煌
劉怡慧
謝素珍
周葉金蓮
劉珮汶
何思瑤
呂正彬
劉坤宗
鄭鴻慶
劉仁篁
汪子瑀
陳桂誼
鄭朝升
劉自強
劉素貞
劉素芬
劉素萍
劉仁琨
劉仁琮
劉瓊瑋
林浩隆
陳彥佑
林瓊音
李宗聖
蘇永平
劉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追加當事人並變更訴之聲明,尚有須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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