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重訴,221,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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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妙庭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木連
王淳忠
王淳欽
王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66,399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1,484 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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