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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玉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郁
徐鳳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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