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重訴,286,2019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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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洧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人理 楊涔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清江、張睿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對於108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 萬5,0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682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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